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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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2025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按照招聘工作程序,现将资格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
集中资格复审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注意事项:为避免等待时间过长,请按照报考岗位资格审核时间安排到达指定地点,具体如下:

二、资格复审地点
集中资格复审地点在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一楼宣告室(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89号)。
三、资格复审人员范围
根据招聘公告相关规定,确定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同一岗位最后一名出现排名并列情况的,并列者同时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见附件1。
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自愿放弃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该岗位达到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中出现排名并列情况的,并列者同时递补。
四、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资格复审主要审核拟进入面试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国籍、年龄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材料
1. 学历证书;
2.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 用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提供主修专业的毕业证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其他材料
1.准考证复印件;
2.所有资格复审报考者须提供由本人签字捺印的《符合报考条件保证书》(见附件2);
3.经统一招聘考试并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全区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辅警,需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以《公告》第三项报名资格条件第一款第七条,即“具有检察院法律工作经历累计满3年以上的人员,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及因公牺牲检察官等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限专业”资格条件报考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其中,以“具有检察院法律工作经历累计满3年以上的人员”资格条件报考的,需提供本人与检察院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年限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各类证件及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考生须按照招聘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本公告的内容准备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证件不齐者不予审核。因证件(证明)不齐全或者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取消面试资格。凡被取消面试资格的考生如有异议,可在资格复审期间提出书面申诉。
(二)因联系电话不畅通、不按时提交材料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自愿放弃资格复审的考生,应及时向招录机关递交书面放弃声明(见附件3)。凡未在规定时间向招录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三)一般情况下,考生应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资格复审,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提交、领取资格复审材料。委托代理人应出具考生本人手写并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为避免资格复审人员过于集中造成各位考生长时间等待,请考生按照资格复审的时间安排,合理调整时间,参加资格复审。
(五)请考生通过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相关事宜将在微信群进行通知,凡进入微信群的考生视为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2025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资格复审通知,不再通过其他方式通知。
联系电话:0951-5926232

附件:1. 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2.符合报考条件保证书样本
3.放弃声明样本
4.授权委托书样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政 治 部
2025年7月25日